拆迁大家都不陌生,因为全国拆迁的普及,让民众不再对拆迁感觉稀奇,以至于提到拆迁很多人都能说出个一二,虽然很多人熟知了拆迁,但是并不了解出现纠纷之后的事宜,比如我们文章中经常提到的行政訴訟,很多人就不明白是什么,我们经常提到的出现纠纷,维权不要错过诉讼时效期又是什么意思,今天我们根据相关内容简单讲解。
什么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行政訴訟说直白点就是俗话所说的通过法院打官司,其中诉讼包含了行政訴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訴訟指的是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民事诉讼指的是民与民之间的纠纷,刑事诉讼指的是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安全的问题。
提起行政訴訟时效期的计算
《行政訴訟法》规定,对诉讼时效期的认识不能过于呆板,应当综合考虑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分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沒有告知民衆或者其他組織訴權和訴訟期限的,訴訟期限從民衆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訴訟權或者訴訟期限日起開始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日起最長不能超過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不知道行政內容的,涉及到不動産訴訟案件的,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不超過20年,其他類型的案件不超過5年,法律規定公民不知道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內容的,其訴訟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內容之日起計算。
这也就是说行政訴訟的时效期,一般情况下是从民众知道具体行政内容日起开始计算,很多人有疑问,怎样才算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内容呢?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民众行政訴訟救济权利和时效期,像一些没有告知、口头告知,或者有书面告知的但是没有写明救济权利和时效期的是不可以的。
這裏又揪出另一個問題,拆遷戶在出現糾紛之後,行政機關按照規定下發各種文件告知時,很多拆遷戶總是認爲自己拒絕簽收,一切都能當沒發生,這是錯誤的想法,掩耳盜鈴,如果工作人員通過現場取證證明已經將告知下發給你,只是你自己不願意接收,這種情況就屬于拆遷戶知道或應該知道,那麽很多決定和救濟權利的時效期也從此刻開始計算,這也就導致很多人在不知道什麽情況下喪失了救濟權利。
我們一直都在講征拆的複雜性,要想弄明白整個過程,了解所有法律規定,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只憑一個訴訟時效期就讓大部分人錯失了救濟權利,更別提後續其他複雜程序,很多案件並不是因爲案情複雜導致的維權失敗,而是當事人錯過了救濟時效期造成的,如同看病,都會有一段最佳的治療時期,錯過了這個時期,華佗也無濟于事。